荆门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荆门市地处湖北省腹地中心,荆山余脉、大洪山南麓的汉水流域,疆域形似三角,属南北气候过渡地带。东经111?51'-113?29',北纬30?28'-31?26',素有“地接江汉,门锁荆楚”之称,东望武汉,南连荆州,西临宜昌,北接襄樊。荆门市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夏商之际,楚族南徙,“辟在荆山”,兼收并蓄南北文化,发展成璀璨夺目的楚文化,西周、权国,冉国建都于此;钟祥在春秋战国时期为楚国陪都,是时嘉靖皇帝行养之地。悠久的历史造就了宋玉、孙叔敖、养由基等一批在历史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人物;留下了众多宝贵的历史文物,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屈家岭文化遗址、纪山寺及纪山古墓群、钟祥明显陵等。1994年出土的“中国第一古尸”系战国女尸,经国家文物局鉴定属稀世国宝。气候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型,年平均气温15.6-16.3℃,年日照时间1997-2100h,年平均降水量804-1067mm,无霜期239-255d,能满足优质稻生长所需的温光条件。主要景点:龙泉公园、博物馆、黄仙洞、元佑宫、大口国家森林公园、鸳鸯溪漂流、漳河风景区、空山洞、京山温泉山庄、明显陵。